本報6月12日訊 今日,長沙市政府公佈了《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傳銷活動的通告》, 為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凡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必須立即返回原居住地,停止傳銷活動。對參與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
  ■三湘華聲全媒體記者 曾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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