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惠州訊】(駐惠州記者 戴廣軍 通訊員 惠宣)近日,惠城區人民法院對仲愷高新區潼湖鎮郭某電鍍廠污染環境案件進行了宣巴里島判,由於此電鍍廠排放的生產廢水中總鉻超標79.2倍,郭某某被判處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5000元人民幣。
   仲愷高新區環保分局局長馮建軍介紹,以前刑法中對有毒物質及污染環境程度並沒有明確的衡量標準,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該解釋中就明確說明瞭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為有毒物質以及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等污染物超標三倍以上的就應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郭某的電鍍廠排出廢水總鉻超標7網站優化9.2倍,已經涉嫌污染環境罪。 這也是該“解釋”正式施行後,惠州首例以污染環境罪被判處的案件。  (原標題:非法排廢水獲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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